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市監(jiān)處罰〔2025〕205號
當事人:定州市興強果蔬食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682MABUCXTE9L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區(qū)楊莊子社區(qū)向陽路4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立軒
身份證號碼:**************
2025年4月18日河北翔致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香芹、芒果進行抽檢,5月7日收到的香芹檢驗報告(NO:2025B04998)、芒果檢驗報告(NO:2025B04994)均顯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國家安全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其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2025年5月8日,經主管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詢問通知書,并對其所銷售的香芹和芒果購進、銷售情況進行了詢問。經詢問調查:當事人被抽檢的香芹是4月16日從定州市西關菜市場購進的,共購進3.05公斤,進價3元/公斤,現金交易,沒有進貨票據,沒有留存供貨商的信息。該批香芹全部被檢測公司買走,售價4元/公斤,沒有剩余。芒果是從定州市紅欣水果批發(fā)部購進的,共購進5公斤,進價18元/公斤,當事人履行了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義務。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明,2025年5月7日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沒有發(fā)現同批次香芹和芒果。當事人共進購該批次香芹3.05公斤,該批香芹被河北翔致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全部抽檢買走3.05公斤,香芹售價4元/公斤,共獲得收入12.2元。當事人未對該批次香芹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義務,無法提供香芹進貨臺賬,因為當事人不認識消費者,所以不知道這些售出的香芹去處。當事人共購進芒果5公斤,售價18元/公斤。當事人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義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張,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和主體資格;
2.檢驗報告2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香芹農藥殘留超標;
3.現場筆錄1份,證明該批次的香芹已銷售完畢;
4.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營香芹未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義務;芒果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義務;
5.定州市紅欣水果批發(fā)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收款票據銷售明細表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義務;
以上證據分別由當事人簽名認可。
2025年5月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定市監(jiān)罰告〔2025〕西城2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個體經營,規(guī)模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根據《河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實施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芒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于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香芹未履行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
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12.2元;罰款5000元,合計5012.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收款人名稱: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罰沒許可證號:05040060)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定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承辦機構留存。